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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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01:1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其安全监督管理有着严格的规程。一旦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后,但安全设施尚未竣工验收时,若建设单位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单位有责任将变更证明材料和相关情况提交给负责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审查时,有明确的撤销规定。若审查过程出现滥用职权、超越法定职权、违反程序、申请人资格不符或存在其他可依法撤销的情况,审查决定可能会被撤销。此外,如果建设单位通过不正当手段如欺骗或贿赂获得审查通过,也将被依法撤销。
为了确保审查工作的严谨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和管理制度,实时记录审查情况,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各层级的监督管理部门需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与实施安全审查的部门保持信息畅通。
在年度报告方面,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在每年1月31日前报告上一年度本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情况,省级则需在2月15日前向上级的*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这样的报告制度有助于上级部门掌握全盘情况,监督和指导各地的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规,制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1月30日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办法》分总则、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4条,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