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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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5:51
第三十三条提及,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将面临50万至10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者,将依据刑事责任追究。管道建设单位若将项目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问题转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指出,管道单位未按要求设置管道标志、未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或在进行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通知管道单位并制定相应预案,将被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将面临停产停业整顿。同时,对施工方的要求同样适用。
第三十五条强调,对于转产、停产或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需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上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若未按此执行,将被处以5万至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者,将依据刑事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指出,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但未构成犯罪者,将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涵盖了对管道安全的全面监管与处罚措施,旨在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规定》分总则、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0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