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2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8:26
第四条:彩票发行机构在开设彩票品种、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时,应依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民政部或国家体育总局申请审核同意,随后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发行方式指的是采用的形式和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实体店销售、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自助终端销售等。发行范围则指覆盖的区域,分为全国区域、两个或多个省级行政区域、单一省级行政区域。
第六条:专业检测机构是指经批准成立、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并取得资质证明,从事计算机系统和软件测试、检测或评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七条: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涉及对技术方案的重大调整,例如在发行销售系统中增加新的彩票游戏;增加或减少彩票游戏的奖级;调整彩票游戏的开奖方式;增加新的彩票发行方式;或其它需调整技术方案的情况。
第八条:彩票发行前,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销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上市销售日期、营销宣传计划、风险控制办法等。
第九条:彩票发行范围为全国区域时,销售实施方案需由发行机构报财政部核准;发行范围为两个或多个省级行政区域时,需由负责管理游戏奖池、数据汇总的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其他参与销售的机构备案;省级区域内的销售方案则由销售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条:批准开设的彩票品种,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需在6个月内上市销售;批准变更的品种,需在4个月内变更后上市。上市未满6个月的,原则上不得再变更或停止。
第十一条:财政部需根据合理规划彩票市场和品种结构、严格控制风险的原则,考虑销售量、奖池资金结余、调节基金结余及发行销售费用等,审查停止彩票品种或游戏的申请。
第十二条: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根据《条例》、《实施细则》及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与彩票代销者签订合同。代销者仅能按照合同代理销售彩票,不得委托他人。
第十三条:销售机构和代销者应根据发行机构要求,建设销售场所,设置销售标识,张贴警示标语,强调彩票的公益性质。
第十四条: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可用业务费、经营收入等资金开展促销活动,回馈符合条件的购买者或代销者。促销所需经费在财务计划中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拨付。
第十五条:派奖是指通过调节基金设立特别奖,增加中奖金额。派奖需符合特定规则,包括销售周期、派奖次数、资金来源等。
第十六条: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开展派奖活动需符合一系列规定,如派奖次数、资金使用范围、单注派奖金额等。
第十七条:派奖申请需由负责管理奖池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经审核批准后执行。申请材料需包括派奖必要性分析、方案、预计总金额、资金来源等信息。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需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批复派奖方案。方案应包含派奖起止日期、规则、单期或总金额,以及结余或资金耗尽的处理。
第十九条:派奖开始前5个自然日,发行机构、销售机构或代销者应向社会公告方案,注明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第二十条:在兑奖有效期内,中奖者提出兑奖请求后,发行机构、销售机构或代销者应即时兑付,不得延误。
2012年12月28日,财政部以财综〔2012〕102号印发《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彩票品种管理、彩票设施设备和技术服务、彩票奖金管理、报告公告与监督检查、附则7章59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2年3月1日发布的《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11月13日发布的《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