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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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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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4 12:03
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物业使用与维修的管理规定。
首先,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包括损害房屋结构(如承重、主体和外观)、擅自改变房屋性质、占用或破坏共有设施、违章搭建、违规设置摊点或集贸市场、乱丢垃圾杂物、在共用区域乱涂乱画、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噪音超标等,以及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规定,业主若需改变房屋用途,需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审批。装修房屋时,物业管理企业会提供注意事项给业主或使用者,确保规范操作。
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着重于维修和共用设施的管理。业主和使用者需要配合维修工作,占用公共区域需协商并恢复原状,设置经营性设施需得到业主同意并支付场地租金,场地租金纳入维修基金。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维修基金制度,资金归属业主所有,用于保修期后共用设施的维修更新。维修基金的使用需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预算并经业主会审议。在房屋出售时,维修基金随产权转移。
最后,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物业保修期后的责任分摊,共用设施由全体业主按面积分摊,自用部分则由业主自行承担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