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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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20:30
本想一同自缢的鞠某却害怕了,放弃了自杀念头,逃离了现场。近日,龙口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鞠某有期徒刑12年。从形式上看,高某最后自缢的那一下是自己选择的,自己实施的,符合自杀特征。如果是单纯的自我结束生命,因为没有侵害生命权的他人,也就无从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案,有特殊的前提:是二人相约自杀,并且鞠某实施了帮助高某自缢的行为。虽然在最后一刻,是高某自己实施,鞠某并没有强制的行为。但是几个因素,决定了鞠某对此负有责任:一是与高某约定共同自杀,这个约定对高某起到了“引诱”的作用。二是鞠某帮助组织工具,虽然不是强制自缢,但帮助行为与跳下自缢,共同构成致死的作用。三是作为夫妻,约定自杀并帮助对方实施后,自己放弃却没有对高某实施救助,放任了高某的死亡。根据《刑法》对故意杀人的规定,主观上要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上,鞠某帮助高某自缢,看着她死亡。虽然不是积极的追求这一结果,但明显具有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构成间接的故意。客观上,鞠某实施了“引诱”、帮助组织工具等行为。虽不是暴力直接夺人性命还是,可这种行为事实上就是在将被害人“间接”杀死。带着让人死亡的目的,去引诱、帮助他人自我结束生命,事实上就是在“杀人”。因此,刑法将“相约自杀”情形中,帮助他人、引诱他人自杀,同样认定为“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