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殉情自杀,结果一方害怕没死成,是否会认定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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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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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5 16:07
如果双方相约自杀,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之后,另一方临时改变主意而未自杀,未死者是否构成犯罪并应负刑事责任。相约自杀这种先行行为加强了参与共同自杀者自杀的意图和决心,并使其付诸实施,所以在相约自杀行为开始实施后,如果某个参与者自杀未死或放弃自杀行为,他就负有救助其他参与相约自杀而可能死亡者生命的作为义务。但仅有作为义务还不够,未死者还应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网友询问:
共同殉情自杀,结果一方害怕没死成,是否会认定杀人罪?
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黄帅律师解答: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如果相约各方均自杀身亡的,自然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对于其他相约自杀的案件,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果相约对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并不负刑事责任,不能认定未逞一方犯有故意杀人罪。如果相约自杀,其中一方受嘱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黄帅律师解析: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
1、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了自杀行为,一方死亡,另一方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自杀未得逞,未得逞的一方也不构成犯罪。
2、如果双方相约自杀,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之后,另一方临时改变主意而未自杀,未死者是否构成犯罪并应负刑事责任。相约自杀这种先行行为加强了参与共同自杀者自杀的意图和决心,并使其付诸实施,所以在相约自杀行为开始实施后,如果某个参与者自杀未死或放弃自杀行为,他就负有救助其他参与相约自杀而可能死亡者生命的作为义务。但仅有作为义务还不够,未死者还应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3、相约自杀中的一方受托杀死另一方,如果双方都死亡了,当然就无法追究谁的刑事责任了。一方自杀未死,或改变主意未实施自杀行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4、诱骗他人相约自杀。行为人诱骗他人自杀,并表示自己也一起自杀,但实际上并没有一起自杀。在这种情形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诱骗他人自杀的行为,实质是一种教唆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被诱骗者自杀身亡,行为人则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如果被诱骗者实施了自杀行为,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死亡,行为人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被诱骗者在实施自杀行为后,行为人放弃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并且防止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根据具体损害结果的情况予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未死者对死者并无欺骗、唆使、帮助自杀等行为,未死者面临的是有无“见死不救”的责任,即未死者是否属于不作为犯罪的问题。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关键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义务,一般认为,作为义务来源于四个方面的根据:一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二是行为人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特定的作为义务;三是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引起的特定义务;四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特定的作为义务。单纯相约自杀行为则属于第四种情形,未死一方有救助其他参与者的义务,如果“见死不救”,则会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黄帅律师简介
黄帅律师,2015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近700余件,目前担任新华社河南分社,武警河南省总队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系中原银行、渤海银行、中国人寿等多家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的入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