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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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9 17:20
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等。
依据《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扩展资料: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相关要求规定:
1、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2、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3、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教育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