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共交通卡可以在哪些地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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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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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7 08:37
上海公共交通卡可在上海市公交、地铁、加油站、轮渡、上海高速公路包括东海大桥、金山铁路等公共交通领域使用。
上海公交卡能在全国这些城市使用:宁波、绍兴、湖州、台州、常熟、兰州、白银、南昌、永州、葫芦岛、锦州、江油、抚顺、昆山、江阴、淮安、天津、沈阳、福州、三亚、湛江、无锡、南通、辽源、松原、克拉玛依、榆林、龙岩、舟山、泰州、长兴、驻马店、鹰潭、凯里。
截止2018年,紫色交通卡可与宁波、绍兴、湖州、台州、常熟、昆山、江阴、淮安、启东、无锡、南通、泰州、长兴、嘉兴、义乌、温州等16个城市实现异地互通消费功能和上海至舟山的单向刷卡消费,并实现了与苏州(公交)、杭州(部分出租车)、南宁(海博出租)、大丰(出租汽车)等城市的单向异地消费。绿色、*和红色普通交通卡以及11位卡号直接以数字开头的纪念卡、异型卡等可以在现已开通的无锡、昆山、常熟、安徽阜阳、淮南、苏州(公交)、杭州(部分出租汽车)、南宁(海博出租汽车)、大丰(出租汽车)等地使用。蓝色普通交通卡以及12位卡号以C开头的纪念卡、异型卡等仅限上海本地使用。
紫色普通交通卡以及12位卡号以字母”U“开头的纪念卡、异型卡等自2012年7月27日起可在宁波、绍兴、湖州、台州、常熟等五个城市公交及常熟出租实现异地消费。
《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为提高管理效率,方便服务对象而推广使用IC卡,可以按照核定的标准向用户收费。收费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审批,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提供非经营性服务,推广使用IC卡,其收费管理按上述规定执行。第八条 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服务,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
为控制发行费用,对不单独收费的IC卡,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押金,押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不单独收费的IC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应用范围和价格管理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