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发票作废与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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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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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2 19:08
一、*电子普通* *电子普通*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后,如发生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电子普通费*。
二、*纸质普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纸质普通*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具体操作:作废*普通*须在防伪税控系统或**公告服务平台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普通*(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做冲红处理。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打开开票软件,进入“*管理”模块,点击“*填开”--“*普通*填开”,选择*卷后确认*代码号码,这样就调出一张新的普通*界面。
第二步:点击“红字”,录入原来的蓝字*的代码和号码两次。再点击“下一步”。(注意不能输入错误的代码号码,否则下一步按钮可能是灰色无法点击)
第三步:接着会弹出原蓝字*的相关信息,核对后点击下方的“确定”按钮。
第四步:再次核对票面信息和备注栏的原蓝字*代码号码,确认无误后点击“打印”按钮,打印到新的这种普通*上,普通*的红字*就开具成功了。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 不允许手工作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对于开票有误等原因,需要另行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的,只可对原票冲红。
空白*、红字机动车*和验签失败的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允许手工作废。
四、代开* 纳税人代开*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的,可凭已代开*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方式对原代开*进行对冲处理。五、丢失*
**丢失无需再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普票*按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处理,即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同时丢失已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的*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专用章的相应*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的抵扣联,可凭相应*的*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的*联,可凭相应*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