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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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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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6 17:27
一、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职业道德
基本准则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廉洁自律”的监理原则遵守以下职业准则:
职业准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兢兢业业地执行监理工作;
2.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3.不接受任何其他商业性委托,不泄露工程和业主的秘密,忠实履行职责,对业主负责。不在同一项目中既做监理又做承包人的商`业咨询,不泄露技术情报,不接受任何回扣、提成或其它间接报酬。不得接受承包人的请客送礼,不得介绍施工队、民工在本工程中分包或转包,不做有损业主利益和影响公正的事情;
4.当其认为正确的判断和建议被业主否决时,应向业主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
5.当认为业主的意见或判断不可能成功时,应向业主提出劝告;
6.当证明监理的判断是错误时,要勇于承认错误,及时更正错误;
7.当监理工作涉及到业主和承包人双方合法利益时,应按照合同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二、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工作守则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三、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廉洁自律
1.监理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和工作关系谋取私利、索贿。在监理工作中必须做到秉公办事,公正合理,一丝不苟。不允许任何懈怠和渎职的现象存在。
2.监理人员不准利用监理权向承包人敲诈勒索、吃拿卡要,亦不得要求承包人为自己提供规定以外的任何方便和需要。
3.监理人员绝对不准由于得到承包人的某些关照而放松合同要求或降低质量标准。更不能参于承包人的经济活动,以“服务”为名,收取劳务费、服务费。
4.监理人员不得由于自己的无理要求未能得到满足而对承包人进行刁难,不给好处不办事。坚决杜绝行业不正之风。
5.监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外单位就餐时,应主动交纳伙食费。不准向外单位和有业务联系的单位索取接受礼物。
6.监理人员不准授意承包人邀请下卡拉OK歌舞厅。
7.监理人员不准以开会为名,绕道观光旅游。不准以各种名义大吃大喝,讲排场、请客送礼。
8.监理人员不准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重报多领,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9.监理人员不准以各种名义变相截留*。不准领取巧立名目的各种费用。
10.监理人员应在本职工作中为承包人排忧解难,热情服务。每个监理工作人员必须遵纪。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6 17:27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