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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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3 05:42
防洪评价报告审批要点:
一、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2.【部门规章】《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992年4月3日,*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3.【水利部规范性文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109号)
二、许可条件
(一)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二)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
(四)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五)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六)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七)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八)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三、申办资料
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申请书(原件3份加纸质版)
《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原件6份)
四、办理程序
受理:
审核受理材料是否齐全
审查:
对受理事项进行审查
审批:
对通过审查的事项进行审批
办结:
校对批文,通知领取
参考资料来源:防洪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