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最新的商标补贴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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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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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6 22:14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关于强化创业带动就业,放大就业倍增效应”的要求,营造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加强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服务保障工作的要求,深圳人社局联合劳动保障部门更新了深圳创业扶持*,新增综合扶持*内容,加大创业补贴力度和覆盖对象,力争让创业者“安心创业”、“无忧创业”。
一、【*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关于稳就业工作决策部署,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措施》(粤府〔2021〕1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等文件,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深圳市人社局联合相关单位特制定深圳创业补贴申报办法。
二、【补贴对象】 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者:
(1)深圳市内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
(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
(4)法定劳动年龄内港澳台居民;
(5)具有本市户籍的创业人员;
(6)深户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
上述人员在深圳市创业,均符合补贴准入条件。
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担任法人或股东职位的,均属于自主创业。
三、【补贴项目和优惠*】(1)初创企业补贴 补贴条件:1.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除外)。
2.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
每人10000元。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2)场租补贴。 补贴条件:1.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2.自主创业人员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3.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1.自主创业人员入驻市、区*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主办载体对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但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按上述比例予以减免或优惠;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高于上述规定比例的,不再享受本项租金减免。
2.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3.自主创业人员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须相应扣减)。
(3)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
2.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折合每人890元/月*36个月=32000元,合伙创业的,最高资助32万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须相应扣减)。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2.初创企业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且招用人员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
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5)创业贴息贷款。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申请最高60万元/人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贴息2%/年)。合伙创业的,可根据符合条件的合伙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 贷款利率:2.2%(贴息后)。
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无需抵押和担保,由深圳市创业担保基金全额提供本息担保。
(6)税收优惠*。 毕业年度内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
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四、【申请流程】 1.补贴对象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3.补贴对象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3个月。补贴对象自首次补贴申请之日起每满3个月提出补贴申请。补贴每3月发放一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五、【注意事项】 1.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且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型。实际操作中,可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库、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等途径进行判断。
2. 初创企业:指在深圳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
3. 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的界定,可参照本条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