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19 09:59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3 18:38
给付指的是拥有债权和债务的人所要给予赔付的行为。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3 18:39
给付,读音jǐ fù,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我国债法理论上的客体,在德国民法称为内容,在日本民法称为目的。
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的请求权是针对于债务人的特定的行为行使的,债务人的义务也正是此特定的行为,债权人得为请求及债务人所应实行的行为即为给付。
在不当得利之债中,给付是不当得利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给付是本人应偿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而在合同之债中,由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常常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为给付。当然,给付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不作为,即不为一定的行为,如债务人不得泄露技术秘密等。
扩展资料:
给付行为必须合法,或者至少不为法律所禁止。给付行为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时,则在当事人之间不可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如私自买卖金银,债的关系并不产生,也自然不发生法律效力;当给付行为违*公序良俗时,由于民事行为不得违 *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也为无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权债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给付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3 18:39
给付,读音jǐ fù,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我国债法理论上的客体,在德国民法称为内容,在日本民法称为目的。
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的请求权是针对于债务人的特定的行为行使的,债务人的义务也正是此特定的行为,债权人得为请求及债务人所应实行的行为即为给付。在不当得利之债中,给付是不当得利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的行为。
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给付是本人应偿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而在合同之债中,由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常常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为给付。当然,给付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不作为,即不为一定的行为,如债务人不得泄露技术秘密等。
扩展资料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能够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附随义务则相反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能够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附随义务则相反。
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仅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给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附随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给付义务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3 18:40
给付,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我国债法理论上的客体.参考资料:http://ke.baidu.com/view/592791.htm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3 18:41
保险合同的术语,简单来说就是给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