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2-24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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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4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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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救助”对象
凡具有青岛市常住居民户口,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大病医疗“特殊救助”:
(一)当年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下;
(二)家庭财产总额(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
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情况特殊紧急,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度总收入,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紧急特殊救助”。
二、“特殊救助”标准
(一)“特殊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期间,自然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和社会救助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享受抚恤定补的部分优抚对象1000元以上部分,一般困难家庭成员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90%的一次性救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外的医疗费用),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享受抚恤定补的部分优抚对象2000元以上的部分,一般困难家庭成员2万元以上的部分,最高给予80%的一次性救助,具体救助比例根据当年“特殊救助”对象的人数和医疗费用总金额确定。年内统筹内和统筹外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需“紧急特殊救助”的救助标准,由区(市)提报,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协商确定,一事一议。
(三)全年全市累计“特殊救助”金额不超过年度“特殊救助”预算。
三、“特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家庭成员向患者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如实提供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患者身份证、户口簿及病历、医疗费结算单据、明细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特殊救助”认定审批表》并出具家庭收入、帐户、财产状况审查授权书;
(二)审查。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村(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核实、资格审查。组织对申请人的房产、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进行审查(参照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办法执行),在此基础上,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市)民政部门;
(三)审核。区(市)民政、财政等部门组织相关人员逐一进行审核,提出拟救助意见,在每年10月上旬,将9月30日前“特殊救助”情况进行汇总,填写《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特殊救助”拟救助人员明细表》报市民政部门;
(四)审批。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抽查复核后,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各区(市)“特殊救助”人员和救助标准;
(五)资金发放。每年11月上旬,由市财政部门将市级财政“特殊救助”补助资金拨付区(市)财政部门,各区(市)在11月底前将“特殊救助”资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紧急特殊救助”由家庭成员直接向患者户籍所在地的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如实提供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患者身份证、户口簿及病历、医疗费结算单据、明细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紧急“特殊救助”认定审批表》;区(市)民政、财政等部门组织实地审查,提出拟救助意见,5日内报市民政部门;由市民政部门牵头,与市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核实,提出具体救助方案,经青岛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批准后,予以即时救助。
“紧急特殊救助”对象如再申请“特殊救助”,应将已发放的“紧急特殊救助”资金从“特殊救助”资金中扣除。
四、“特殊救助”资金来源与管理
(一)每年市、区(市)两级财政按照5:5比例安排“特殊救助”专项救助资金。
(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镇(街道)将城乡困难居民“特殊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贪污、截留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特殊救助”的审查、审核程序,做到认真细致,按照谁审核、谁把关、谁承担责任的工作要求,规范操作,确保救助程序公开、公正、透明。
(四)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采取隐瞒、虚报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当事人,经调查属实要如数追回其所获救助资金,且两年内不得享受“特殊救助”。对于涉及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特殊救助”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并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对“特殊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同时通过举报电话82106096、82101999和民政信息网络接收全社会的监督。
五、加强统筹和协调
城乡困难居民“特殊救助”工作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发挥部门社会救助的作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协调、组织、指导工作,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统筹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