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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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2 06:41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当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单位自用客运汽车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应当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后,应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
(二)有符合规定的营运车辆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标志。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
(四)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五)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