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4:4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1 11:43
诉讼调解是提升*司法形象和公信力的重要形式,是诉讼的“人性化”选择,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更符合诉讼效益和“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能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和节约司法资源。因此,案件的调解工作是基层法庭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案件调解方法是搞好法庭调解工作的重要内容。下面就基层法庭案件审理调解中,笔者经常适用的几种调解方法谈点体会和感受。一、心理缓和法。认真做好调解工作,是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心血,往往也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基层法庭在审理民事纠纷时,适用心理缓和法进行调解,其目的主要是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尽力营造一种融洽和谐的气氛,消除双方当事人的敌对情绪和紧张心理。具体为于开庭前,由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在办公室或调解室,与案件当事人先聊一聊其它方面的事情,如家里人口多少、种了多少耕地,做什么工作、经济条件如何等与生活有关的话题。在聊天的过程中双方的紧张心理得到缓解,尽量营造一种宽松和谐的气氛,为案件的顺利调解做些铺垫。同时在调解的过程中要有耐心,不能急于求成,要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并充分尊重当事人,体现法庭的人文化关怀。二、批评教育的方法。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有过错的当事人该批评的坚决批评,该教育的坚决教育,使其认识到错误,转变其态度,配合审判工作。同时也使无过错方感到法官是非分明,公正可信,增加对法官的信任感,最终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双方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三、因地制宜的方法。法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抓住不同当事人的心理特征,研究其各种行为规律,区别对待,分而治之,有针对性地做矛盾调解和疏导工作。一是对债权明确的经济纠纷案件,主要围绕法律规定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个主线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使债务人认识到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积极履行债务。对不懂或知道很少法律规定的债务人,可以让他先看法律的明文规定,然后再对其进行解释及帮助分析不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促使其履行债务。二是对离婚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感情确已破裂,就因着力解决财产的分割和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尽可能地为弱者争取更多的生活权益。对感情尚可或一时之气来离婚的,可不急于立案受理,或立案受理后多次对其双方进行教育疏导,使双方知晓离婚于己、于家、于子女、于社会之不利,促使其双方重归于好。三是对一般伤害案件,则主要抓住受害人为出怨气而诉讼的心理,让受害人先把心里的怨气发泄出来。审判人员主持调解的过程就是要让双方相互妥协的过程,要使做出让步者清楚让步对己有利之处。另外也让受害人明白过高诉讼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会得到法庭的支持,使其诉求期望回归理性,诉求标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四是对文化程度较高的当事人,则要措词严谨,直指要害,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当事人,则要耐心倾听和细心解释,对年轻人要直截了当,干脆果断;对老年人,则要表述委婉,语气平和。四、合力调解的方法。法庭应善于寻求法庭之外的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协同调处矛盾,寻求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从各方面对当事人施加影响。一是律师。有些当事人对法律不了解,对法官又缺乏信任时,此时应抓住当事人相信代理律师的心理,让代理律师去做解释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代理律师作用,促进问题的解决。二是司法所干部、调解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这些人在当地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力,让他们协助调解,往往事半功倍。法庭调解可采用“委托调解”即托出去和“邀请调解”即请进来的形式调解案件。三是亲朋好友。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也是法庭调解案件寻求帮助的对象。因为他们往往对案情的产生和症结比较了解,也容易影响当事人的思想感情。因此对开庭时有亲朋好友陪同的当事人,可做通当事人亲朋好友的工作,再让他们去做当事人的工作。五、群体性(类似性)案件榜样示范的方法。众所周知,大多数人都有趋众心理,即“随大流”思想或者叫做“从众心理”。在审理这些群体性矛盾或类似性案件案件中,不难发现很多当事人都抱着观望态度,别人怎么做,我就怎样做。因此在此类案件中能否做通或调解一个案件(或当事人)的工作,是调解好案件成败的关键。因而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案件作为突破口,让其他案件当事人参与旁听,当第一个案件调解成功,其它几个案件就可随之调解成功。六、涉老案件倾听的方法。这类案件是比较特殊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真正矛盾与事实中所表现的争议往往又不一致。因而审判人员必须要有耐心地从当事人琐碎的谈话中寻找双方矛盾的真正焦点和潜在的解决方法。这时就是要让他们多说,让他们把心中的积怨一吐为快,当事人心情舒畅了,沟通也就不再有障碍,症结也就自然容易解开,案件也就容易调解。总之,案件调解环节非常重要,只要审判法官经过认真调解,并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即使案件调解不成,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结果的接受程度也较高,服判息诉的可能性越大。立案庭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