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字号如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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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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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30 11:15
最高人民*关于
印发《关于人民*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
法〔2015〕137号
本院各业务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军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4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配套标准,现予以印发。
执行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
联系人:最高人民*研究室统计工作办公室
联系方式:010-67557245(电话),67557208(传真)
2015年5月13日
关于人民*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
为统一规范人民*案件案号的编制、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案号是指用于区分各级*办理案件的类型和次序的简要标识,由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及括号组成。
第二条 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代字是案件承办*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
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
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条 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格为:“(”+收案年度+“)”+*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每个案件编定的案号均应具有唯一性。
二、*代字
第四条 最高人民*的*代字为“最高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的*代字与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简称一致,但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中国人民*军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的*代字分别为“内”“军”“兵”。
第五条 中级、基层*的*代字,分别由所属高院的*代字与其数字代码组合而成。
中级、基层*的数字代码,分别由两位、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按下列规则确定:
(一)各省、自治区按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地级行政区划设置的中级*和按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等县级行政区划设置的基层*,数字代码分别与其相应行政区划代码(即三层六位层次码)的中间两位、后四位数字一致;
(二)直辖市、中国人民*军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的中级*,数字代码均按01-20确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所辖的铁路、海事、知识产权、油田、林业、农垦专门中级*,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所辖的跨行政区划中级*以及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人民*对应设立的中级*,数字代码分别按71、72、73、74、75-80、81-85,87-95以及96-99确定;
(四)中国人民*军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的基层*,以及在同一高院辖区内铁路、油田、林业、农垦专门中级*所辖的铁路、油田、林业、农垦基层*,数字代码的前两位与其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均按01-40确定;
(五)地级市未设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时,该市中级*所辖基层*的数字代码,前两位与该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按71-80确定;
(六)在同一高院辖区内无铁路专门中院的铁路基层*,其数字代码前两位为86,后两位按01-20确定;
(七)非林业、农垦专门中院所辖的林业、农垦基层*及为非行政区划建制的开发区、新区、园区、库区、矿区等特别设立的基层*,数字代码的前两位与其所属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在91-99范围内确定。
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所列中级、基层*,分别同属一个高院、中院的,综合设立先后、建制等因素编制数字代码顺序。
第六条 确定中级、基层*的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以人、财、物统一管理为标准。
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七)项所列基层*的所属中院是指在同一高院辖区内主要承担该基层*案件二审职权的中级*。
三、类型代字
第七条 确定案件的类型代字,应结合案件所涉事项的法律关系性质与适用程序的特点。
类型代字应简练、贴切反映该类型案件的核心特征,用3个以内中文汉字表示。
每一类型案件的类型代字均应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 案件合并审理或并用多个程序办理时,以必须先决的事项及所适用程序作为确定类型代字的依据。
四、案件编号
第九条 不同*承办或同一*承办不同类型代字的案件,其编号均应单独编制。
第十条 同一类型代字的案件编号,按照案件在同一收案年度内的收案顺序,以顺位自然数编排,但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
刑事复核案件的编号以8位自然数为固定长度,由承办*随机确定,且不得依序编制。
五、案号管理
第十一条 案号的基本要素、规格及编制规则,由最高人民*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中国人民*军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其所辖中级、基层*的*代字,由最高人民*定期统一发布。
第十三条 行政区划发生变更但对应的中级、基层*未作相应调整前,*代字按原行政区划代码编制。
中级、基层*因其原适用的第五条第二款所列规则情形发生变化的,*代字按变化后情形应适用的编码规则编制。
第十四条 案件类型的具体划分及其代字,由最高人民*另行制定标准。
第十五条 法律、行*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致使案件类型发生变化的,最高人民*应及时调整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最高人民*制定、修改、废止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将导致案件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同步调整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第十六条 具体案件的案号编制,由各级*的立案或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负责。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以前涉及案号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编制案号但尚未办结的案件,其案号不因本规定的施行而变更。
附件1:人民*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附件2:《各级*代字表》
附件3:《人民*案件收、立案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