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投标延迟开标的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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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1 21:03
你好,开标时间的延期,不算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不受“15天的*”。
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三款,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异议)、第四十四条(开标的时间、地点异议)、第五十四条(中标候选人公示、评标结果异议)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我个人认为,招标代理公司的行为是一种代理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人应当是他的雇主,即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