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整顿工作总结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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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3 15:58
质量与管理的重要。
没有范文。
以下供参考,
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
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
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
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3 15:58
全市户口整顿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省厅于2008年12月3日至2009年2月上旬,在全省部署开展户口整顿工作。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厅工作部署,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任务目标
通过开展户口整顿工作,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户口登记项目更加齐全准确,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为准确翔实的户籍数据,为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支撑作用。
二、方法步骤
户口整顿工作自2008年12月8日至2009年2月10日,分为动员组织、集中宣传、集中整顿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一)动员组织阶段(2008年12月8日至12月10日)。逐级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户口整顿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明确责任,确保户口整顿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集中宣传阶段(2008年12月11日至12月14日)。通过媒体报道、街面设摊咨询、在社区设立户口*宣传窗、印发宣传资料、入户讲解、答疑解惑等措施,全面宣传户口法律*规定,加深群众对户口*的理解,增进公众与*机关的交流,争取群众对户口整顿工作的支持,全力营造群众广泛参与的*氛围和工作格局。
(三)集中整顿阶段(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1月31日)。各派出所结合本地实际和年终人口统计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通过组织专门人员走访小区、单位和入户调查、利用现有户籍数据自查、人口信息数据分析、受理群众举报、开展交叉检查等方法,最大程度地摸排潜在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对摸排出的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逐户逐人逐项进行核实、查证。对查实后的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解决、纠正,最大限度地减少户口未销、未落和重复、遗漏等问题,力争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计算机存储的人口信息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2月1日至2月10日)。做好资料整理、汇总工作,填写户口整顿工作统计表,做好情况总结上报。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采取自查自纠、交叉检查、上级抽查等方法,开展考核评估,逐级总结验收。
三、工作内容
重点解决清理以下七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一)一人多个户口,包括非法办理虚假户口、一人多个户口信息。对于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其中,对属于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按照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由有关派出所或市局户政科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对属于当事人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而予落户的,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应书面通知其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注销其原常住户口;对已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已落户,但未注销原常住户口信息的,由迁出地派出所注销其原常住户口信息。
(二)应销未销常住户口,包括死亡、服现役、出国定居等未注销户口。依法注销死亡、*宣告失踪和在国(境)外定居公民的常住户口。对于公民死亡、其户口未被及时注销的,派出所要在调查核实、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属签字的手续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对于其中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经当地村(居)委会核实并盖章后,派出所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具体程序按照省厅《关于规范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和更正出生日期工作的意见》(苏公厅〔2008〕474号)规定办理。对于公民被*宣告失踪且已过公告期的,派出所应当依法注销其户口。对于公民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但尚未被注销户口的,经*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