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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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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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26 07:12
转载。供参考。公司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一、 文书档案归档制度
1. 各部门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交行政部统一管理。
2. 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兼职档案员(各部门内勤)收集、审定、整理、立卷。
3.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可靠(文件的正文与附件、印件与底稿、请示与批复)无缺页、破损现象。
4. 下发文件不仅要在硬盘、软盘中保存留档,还应留有书面材料存档。
5. 凡归档的文件必须留原件存档,书写整齐,用毛笔、蓝黑色钢笔、碳素笔抄写,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员有权退回原部门重新书写。
6. 重要文件如部门需用可进行复印,但原件必须归档。
7. 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一律交办公室统一登记、立卷、归档管理。
二、 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 认真学习专业知识,贯彻执行《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工作尽职尽责,自觉遵守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2. 负责公司各种档案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编目、排列、上架、保管、借阅、鉴定、销毁、移交等工作。档案质量和工作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3. 负责公司有关部门档案工作监督指导、业务培训工作。
4. 负责档案库房各项制度的落实。
5. 积极提供档案的利用,充分发挥档案利用效果,认真总结经验,为领导决策和机关各项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三、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 各部门配备一名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立卷工作。
2. 兼职档案人员要热爱档案工作,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把好案卷质量关,按时完成兼管档案的任务。
3. 兼职档案员应于次年2月底前,将整理好的档案向档案室移交。
4. 严格执行各项档案管理制度。
5. 接受本公司专职档案员的监督指导。努力学习档案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部门立卷制度
1. 凡本部门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属本部门立卷归档范围。
2. 各部门兼职档案员,负责对本部门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审定、整理、立卷。
3. 兼职档案员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各项档案管理制度,按综合档案室提出的各项要求立卷,保证立卷质量。
五、档案保管制度
1. 各门类档案由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配备档案员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
2. 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各类档案应做到存放合理,排列有序,查找方便。
3. 档案员对室藏档案材料要经常进行检查,对已到借阅期限尚未归还的档案材料,要及时跟踪追还,防止丢失。
4. 库房要保持清洁卫生,温度要经常保持在14—24℃,相对湿度要保持在45—60%,防止危害档案的现象发生。
5. 档案库房内做到“八防”即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定期检查。
6. 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停电时,一律用手电照明,不得使用易燃器具。
7、与档案库房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随时关好库房门窗,确保安全。
六、档案保密规则
1. 档案工作人员要提高警惕性,遵守保密纪律,坚持原则,认真执行各项制度。
2. 凡到综合档案室查阅档案者,都要认真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严格履行档案查阅手续,档案原则上不准带出档案室,确需带出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在指定时间内归还档案室。
3. 查阅档案时,不得翻阅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文件材料、无关人员不准进入档案室。
4. 本公司工作人员不准将文件、材料带进公共场所和其他场所,不准带回家中,要及时交给档案管理部门。
5. 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公司机密或造成一定后果者要依据《保密法》的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七、档案借阅制度
1. 借阅档案要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凡借阅者,应自觉履行借阅手续。
2. 凡借阅档案,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并在借阅期限内按时归还。
3. 借阅人员对档案材料妥善保管,注意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借他人。
4. 借阅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复印、抄写档案资料。
5. 档案管理人员对归还的借阅材料要认真进行检查,确认档案材料完好无损时,方可办理归档手续。对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经认真核对,正确无误时,方能签字盖章。
6. 一旦发现档案材料在借阅过程中被拆、涂抹或缺失等毁损现象,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 其他
解释权归公司行政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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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26 08:30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文件编码:QT/ZB01-01-2006
受控编号:
修改状态:A/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XXXXX公司
二○○七年元月十日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增强公司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资料管理员及档案员。
2职责
2.1行政管理部是档案管理的归口部门,各部门有责任做好本部门的资料收集和管理工作。
2.2档案管理员的职责:保证公司及各部门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2.3档案管理员应严格按制度做好公司各类档案的收集、鉴别、分类、整理、编目、装订及归档工作。
2.4总工程师及行政管理部经理负责监督档案室资料的完整性。
3规程
3.1上级来文件的管理
3.1.1上级来文件要进行登记,将来文日期、标题、来文机关、来文号、收文号、文件页数等登记在来文登记表上,然后交有关领导和部门阅批或办理。
3.1.2文件阅毕或交办完成后,对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应及时收回、归档。
3.2公司文件管理
3.2.1技术文件
3.2.1.1文件、工艺、标准要数字准确,图样清晰。
3.2.1.2按规定发往有关部门,车间负责人,有关职能人员,不得随意发放和乱扔。
3.2.1.3技术文件要归档保管,专人负责,注意保密,无主管理领导批准,不得外借/外传。
3.3文件归档管理规定
3.3.1文件归档的范围
3.3.1.1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会议记录、职工教育、培训、劳动工资、人事档案及党务活动记录等文件。
3.3.1.2技术文件应有产品图样、加工工艺,工装图样、产品标准,技术说明,设备的安装、维修、运行记录,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
3.3.1.3产品生产过程形成的文件、资料、各类计划、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等文件。
3.3.1.4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各类生产记录及质量过程控制记录、合同、协议,以及原材料采购,入库保管等形成的各类文件等。
3.3.1.5财务审计、会计档案。
3.3.1.6声像档案。
3.3.1.7电子档案。
3.3.2文件的分类与编号方法:按问题分类整理;编号以盒为单位,按文件时间排列次序编号,以固定排列次序并编制盒内文件目录。
3.3.3文件归档的要求
3.3.3.1归档文件必须反映生产科研和经营等活动的真实内容记录,要层次分明,符合规定。
3.3.3.2公司的归档文件实行“年度归档制”,即:次年的二月份前为文件归档期。
3.3.3.3在档案资料归档期,由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主管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种质量记录的原始资料则由该记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鉴别、整理、编目、装订后上交档案室,各主管部门经理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3.3.3.4凡应该及时归档的资料,由档案管理员负责提前归档。
3.3.3.5归档文件必须完整,清晰,且存档文件以原件为主。
3.3.3.6电子文件归档要求
a.电子文件归档时,应按其基本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其内容包括:硬件环境的有效性、软件环境有效性及其信息记录格式等。
b.检测完需归档的电子文件后,应再编制归档目录,并将目录及文件拷贝至耐久性的载体上,至少一式2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使用。必要时,复制第3套,异地保存。
c.存储电子文件的载体或包装盒上应贴有标签,标签内填写编号、名称、保管期限、硬件及软件环境。
3.3.4档案保存期限
3.3.4.1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6至50年左右)和短期(15年以下,含15年)三种。
a. 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公司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公司发展建设 等工作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应列为永久保管。
b. 凡是反映本公司一般活动的,在相当长时期内对本单位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列为长期保管。
c. 凡是在较短时期内本单位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应列为短期保管。
3.3.4.2质量记录保存期限规定
a.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运行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b.API会标产品记录保存期应符合API相应规定要求,如规范未规定,则保存 期为10年。
3.3.5文件、资料的保管单位统一由行政管理部设专人负责。
3.4档案的查阅/借阅
3.4.1档案借阅者必须做到:
•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
•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3.4.2本公司人员需查阅/借阅档案时,必须在《文件查阅/借阅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借走文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天,三天后如需继续使用可再续借。
3.4.3非本公司人员需要查阅/借阅档案时,则须经总经理批准并签写查/借阅记录后方可执行。
3.4.4电子档案利用时应使用拷贝件,利用者对电子档案的使用应在权限规定范围之内。
3.5档案的销毁
3.5.1公司任何个人或部门非经允许,不得销毁公司档案资料。
3.5.2需要销毁的文件包括:
3.5.2.1超过期限的质量控制记录、检验记录及相关台帐;
3.5.2.2超过期限的设备运行、保养、维修记录;
3.5.2.3已收回的不再使用的旧文件,仅留一份存档备查;
3.5.2.4其它需要销毁的文件。
3.5.3待销毁档案需要填写《文件销毁审批单》,*件所在部门领导确认,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销毁,做好文件销毁记录,记录需永久保存。
3.5.4在销毁公司档案资料时,必须由总工程师或行政管理部主任指定专人监督销毁。
修改记录修改时间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通知单号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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