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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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17 01:32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驻津部队(含武装*部队)现役军人;
3、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持有效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近24个月以上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扩展资料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九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指标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取一个申请编码,单位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一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增量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小客车*管理信息系统-天津市小客车总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17 01:32
(一)住所地在本市.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一.住所地在本市,包括:1.本市户籍人员;2.驻津部队(含武装*部队)现役军人;3.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4.持有效天津市暂住证或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两年以上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