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汤沟两相和涉嫌违约被告上法庭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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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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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3 21:11
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
因商标转让合同涉嫌违约被告上法庭
2013年4月15日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相和公司)对黄海睿在国际分类第33类(酒)商品上注册的3706225号“汤泃”商标(下称争议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以下简称商评委)会提起撤销申请,认为争议商标是对其276470号“汤沟”驰名商标(下称引证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
2013年5月23日,两相和公司向黄海睿提出购买“汤泃”等三商标,随后双方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与承诺协议等。双方约定:
1、两相和公司向黄海睿购买包括争议商标“汤泃”在内的三个商标专用权,价格为140万元;
2、协议签订后,双方自愿停止针对对方的举报、投诉……。
3、违约方赔偿另一方人民币200万元。
双方转让协议签订以后,黄海睿相信双方会忠实履行“自愿停止针对对方的举报、投诉”的约定,不再向商评委提出答辩意见;而两相和公司却没有停止投诉,一方面继续在商评委的撤销申请,另一方面自己向商标局注册“汤泃”商标。
终于,商评委以商评字[2013]第145980号《关于第3706225号“汤泃TJ”商标争议裁定书》撤销了黄海睿的争议商标“汤泃”,而两相和公司的12911506号“汤泃”商标也顺利的注册成功。至此,两相和公司强取豪夺“汤泃”商标的目的达到了。
2014年5月19日,两相和公司向连云港中院提出诉讼请求,以黄海睿的“汤泃”商标被撤销为由要求返还商标转让金140万元,从而,两相和公司试图无偿霸占“汤泃”商标的目的也暴露无疑。
黄海睿不服商评委的裁决,一方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提出行政诉讼,一方面又在江苏连云港中院以220万元标的起诉两相和公司违约,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给付违约金等等
对于北京的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以(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3016号以及北京市高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777号行政判决书都支持了黄海睿的诉讼请求,认为被诉裁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情形,依法撤销了商评字[2013]第145980号《关于第3706225号“汤泃TJ”商标争议裁定书》,判决商评委重新做出裁定,至此,两相和公司撤销黄海睿“汤泃”商标的目的破产了。
对于双方在连云港中院的(2014)连知民初字第00041号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中院(主审法官王秀叶等)于2014年8月22日判决:驳回双方诉讼请求。对此判决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在2015年1月6日的二审中,黄海睿称:连云港中院在受理、审理本案过程中,首先存在受理过期证人证言;采信并审理过期反诉;证人出庭申请书涉嫌造假等等程序违法问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次存在对两相和公司的违约事实认定不清。因为争议商标是因两相和公司不履行“停止投诉”的约定、不履行“向商评委撤回投诉申请或以书面形式向商评委声明承受转让人的地位”等法定义务而被撤销的,这也使得双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再也无法履行,构成根本上的违约,违约就要承担责任,连云港中院在判决书中也认定了两相和公司违约,但却不判决其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等等,对于双方存在的“口头协议”,连云港中院更不去查明与认定,明目张胆地包庇两相和公司,所以上诉二审*进一步查明。
黄海睿还称:两相和公司的第12911506号“汤泃”商标的注册完成材料,进一步证明两相和公司争议撤销“汤泃”商标的恶意,存在不“停止投诉”故意违约的法律事实等等。目前,黄海睿已将此材料作为新证据提交给了江苏省高院的许前飞(院长)、周继业(副院长)、唐伯荣(纪检*)、徐清宇(*处主任)、李红建(本案主审法官)等相关领导,补充代理词等也先后呈送给办案法官,并再次申请开庭(因为第一次开庭,法庭没有记录或详细记录原告答辩等),再次申请查处连云港中院程序违法问题,该申请能否得到江苏省高院领导支持?二审合议庭又能否公正判决?将拭目以待。
(黄克胜13815624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