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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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6 15:38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公告,指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因“借款人未按时还款55万元,却处分借款人房屋110万元”,被*认定涉嫌“套路贷”诈骗,并将外贸信托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机关侦查。
7月22日,外贸信托在官网发布声明称,1987年,外贸信托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金融牌照,批准的业务权限包括“贷款”。“多年来,包括个人贷款业务在内的各类贷款业务,均由我公司在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和指导下依法合规开展,不存在擅自或违规放贷的情况。”
涉嫌“套路贷”诈骗
裁判文书网显示,2016年11月10日,周因资金周转向外贸信托借款52万元。借款期限60个月,利息共计39万元。该笔借款以周在广东省中山市的房产抵押,抵押期限为5年(自2016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10日)。
在签订抵押合同的当天,外贸信托要求周某与其关系人罗某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授权罗某将抵押的房屋出售并收取,否则不允许周某借款。本案中,周签订了委托合同,并于2016年12月8日在珠海市横琴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而外贸信托实际发放的贷款只有46万元。
后因周某延期偿还利息,2017年4月10日,罗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抵押房产以55万元的价格出售。2017年4月21日,罗向周某发出卖房通知。直到2017年12月28日,周到中山市房产局查询,外贸信托和罗已将抵押房产变卖。
周认为,因外贸信托与罗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出卖抵押物,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罗出卖抵押物的行为无效。
此外,2017年4月10日,该房产价值已达110万元,罗仅以55万元取得该抵押房产,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明显不构成善意取得。而买方、外贸信托和罗可能是一伙的,恶意串通损害周的合法利益。周认为2017年4月10日签订的广东省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受理经济纠纷案件,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但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罗某、外贸信托的行为涉嫌以“套路贷”方式实施诈骗,其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机关侦查。
不仅如此,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执行裁定书》中显示:“在执行过程中,发现2018年以来,我院外贸信托与不同对象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142件。2020年5月28日,我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我院提交其公司“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的相关金融许可手续。外贸信托向*提交的金融许可证和原银监会的批文中,并未显示‘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证。”
对此,*认为,外贸信托以营利为目的,定期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没有证据证明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金融许可,不支持未经合法批准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活动,驳回了外贸信托的执行请求。
在声明中,外贸信托表示,针对最近提到的*驳回外贸信托执行申请的案件,外贸信托
信托业协会调查数据显示,2018年近六成信托公司布局消费金融信托业务,规模达到3000亿。
与此同时,一些信托公司不断拓展消费金融业务的边界,开展的模式主要有助贷业务模式、浮贷业务模式和基于消费金融信托资产的ABS模式。
所谓“套路贷”,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款为名,诱导或强迫借款人签订“借”或“贷”、“押”、“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任意认定违约、销毁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非法采用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
天眼查显示,外贸信托于1987年9月30日在北京成立。它是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旗下的一家信托公司。股东中化资本有限公司和中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分别持股97.26%和2.74%。通过股权穿透可以看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底,外贸信托注册资本80亿元,信托资产管理规模4457.65亿元,营业收入27.89亿元,利润总额23.52亿元。此外,外贸信托还参股诺安基金、宝盈基金和童贯期货。
普益标准研究报告分析认为,2017年以来,行业监管力度大大加强,加速了行业出清。因此,在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过程中,信托公司需要尽可能谨慎地选择合作伙伴,最大限度地规避合规风险。
执行裁定书显示,2018年以来,外贸信托在*针对不同对象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达142起,案件数量远超“专业出借人”规定的数量,这可能是*加强审查的原因。
“这对不合规开展业务的信托公司敲响了警钟。”上述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