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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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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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8 19:56
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50%。 银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同时符合以下三个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具有偿付能力标准的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综合风险评级为B级或以上。 如果不符合上述任何要求,则是偿付能力不符合标准的公司。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是关键验证对象。
拓展资料
1.根据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督所面临的情况和任务,与中国人民银行一起,修订了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规定,形成了自2016年实施以来对第二代薪酬的成果的意见草案,对第二代薪酬监管规则提出了原则和框架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提高了保险公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范和解决了保险公司的偿付风险。 修订重点包括:是明确偿付能力监督的三个支柱框架。 结合我国保险市场的现实和国际金融监管的改革发展趋势,将将由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中国特色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大支柱框架体系升级为部门规章制度。 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督指标体系。
2. 风险敞口草案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三个有机关联指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风险评级。 符合监管要求的三个指标的保险公司是具有偿付能力标准的公司。 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要责任。 风险敞口草案进一步加强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要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建立完整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和机制,制定三年的流动期计划。提高偿付能力信息的透明度,进一步加强市场约束。 草案规定,中国*应定期披露保险行业的整体偿付能力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督;保险公司应每季度披露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并在日常运营相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和股东披露和解释其偿付能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