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租赁合同违约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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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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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1 20:03
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一经签订就会立即生效,其中合同中的租赁合同是很常见的,但是仓库租赁合同就不多见,那么仓库租赁合同违约连带责任是怎样的呢?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欢迎您的阅读。
仓库租赁合同违约连带责任
仓库租赁合同违约连带责任主要是保管人和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
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通过小编的整理大家应该可以知道,仓库租赁合同违约连带责任主要是保管人和存货人的违约责任。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来进行在线的法律咨询。这里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