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对劳动者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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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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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4 19:41
1、引导签订长期合同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法定情形,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扩大劳动合同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一是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二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管理*方面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是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执行本法。
3、防止滥用试用期
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问题,《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出了新规定:
一是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是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4、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享有权利
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了既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
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