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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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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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3 11:37
4.1.1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应符合 JT617-2004 的规定。
4.1.2 危险货物的装卸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4.1.3 在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
4.1.4 进入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
a) 禁止随身携带火种;
b) 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c) 严禁吸烟;
d) 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4.1.5 雷雨天气装卸时,应确认避雷电、防湿潮措施有效。
4.1.6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 60km/h ,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 80 km/h ,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为 20 km/h ,并打开示警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
4.1.7 运输过程中,应每隔 2 h 检查一次。若发现货损(如丢失、泄漏等),应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4.1.8 驾驶人员一次连续驾驶 4 h 应休息 20min 以上; 24 h 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8h 。
4.1.9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应选择在安全地点和具有相关资质的汽车修理企业进行。
4.1.10 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
4.1.11 对装有易燃易爆的和有易燃易爆残留物的运输车辆,不得动火修理。确需修理的车辆,应向当地*门报告,根据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特性,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消防员监控下作业。
转自:生活安全网(http://anquanweb.com)
参考资料:http://www.anquanweb.com/anquan/xiaoyuananquan/xuexiaoanquanguanlihuib/2011/0328/65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