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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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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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3 07:13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的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公告中称,第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
第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第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
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
第四,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