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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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9 01:05
邹宜均到了医院以后,医院根据邹宜均家人的病情陈述和当时病人的“躁狂表现”,初步诊断为“双向情感障碍”,家人按照医院正常的程序为病人办理了入院手续。除了签订《广州白云心理医院委托治疗同意书》以外,邹宜均的家人还特别写了一份书面声明,声明中明确向医院提出,在治疗期间,除了其母亲、大姐、二哥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会见、探视、联系患者。
病人家属要求不得让病人与家属以外的人见面的做法在精神病院是很常见的,但一般来说,如果病人的病情比较严重,医院会向家人提出特别看护的建议,因为家人要缴纳特别看护的费用。从邹宜均的病情来看,她并没有特别看护的必要,但她的家人却提出了24小时特别看护的要求。
病人的特别之处还不仅于此,根据病人家属的嘱托,医院还特别*了邹宜均的通讯自由。 邹宜均表示,在医院期间,曾被强迫吃药,甚至电击治疗的威胁。 邹宜均家人将她化名“韩丽”登记入院
邹宜均被强制住院时,趁上洗手间的机会借了电话向律师黄雪涛求救,黄雪涛律师立即持《授权委托书》(小邹出事之前签署的,授权黄雪涛律师在小邹丧失自由的情况下代为行使特定的民事权利)前往白云医院,要求探视小邹,却遭到白云医院的拒绝,委托书也被精神病院擅自宣告无效。
入院期间,邹家二哥在精神病里要求邹宜均签署授权书、感谢信,要求邹授权哥哥作为代理人,感谢哥哥及家人送进精神病院,并撤销入院前对黄雪涛律师的委托。
而两年后的2008年,在法庭上,邹宜均还是选择黄雪涛律师作为她的代理人。法庭上,家人及医院对黄雪涛的代理权不再发表任何异议。
代理黄雪涛律师表示,对三方被告只提出1万元精神损失赔偿,这只是象征性的索赔。打官司关键还是希望法律给予一个明确判决,终结邹宜均对强制收治的恐惧,“如果不打官司或官司输了,她的家人还是可能会随时将她送入精神病院,如果精神病强制收治不用合理的法律程序加以约束,我们所有的人都有可能受到这种伤害。” 1、邹宜均到底是被什么人抓起来的?是邹二哥雇请来的社会人员?还是医院的工作人员?他们是否使用手铐,及是否注册过药物?
法庭问原告:把你从哥哥车里拉下来的人,有穿*吗?
邹宜均答:全是便服,没有出示任何工作证。不是医院护工。他们使用手铐,将我反铐在身后。
亲属律师表示不了解情况。
院方表示:接小邹时他们只用过“约束带”,目的是为了防止患者自伤或者伤人。医院并未使用过手铐,也没有对其注射过药物。但当法官询问,白云医院是否在宝山墓园接到的小邹时,白云医院方的代理人称自己不在场,不清楚情况。
法庭要求被告医院及被告亲属的代理人,庭审后回去向当事人了解清楚,五天内回复法庭,否则,法庭将确认原告的陈述。
2、家人行为缘于邹宜均前夫的30万元赔偿金?
原告表示:父亲去世前曾交代要将家里的房子给小邹,而母亲则主张把房子留给家里唯一的儿子。此外,前夫的30万元赔偿金则是事件的导火线。小邹指出,自己被强行送到白云医院后的第二天,自己账户中的23万元就被划转至母亲的账户上。
被告表示:小邹母亲和二哥均表示没有占有小邹财产的想法,但都没有进一步的解释。
3、邹宜均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根据法律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要通过*的判决。因此,在*没有做出判决之前,任何人都无权强行把他人送入精神病院。原告律师还向法庭证明,邹宜均在住院前后,有过多次的重*律行为,包括独立出庭应诉,在官方机构签署重要契约文件,其行为能力从未受到法庭及国家机关的质疑。从精神病院出院后不久的一次起诉立案时,法庭对邹宜均的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并立即获得法庭确认。
被告律师表示:中国有关精神病人送医院的程序缺乏法律规定,可能产生疏漏。就目前的法律来讲,家人送小邹看病是完没有问题的。如果按照原告的说法,等到*判决后才能送医院,只会延误病人的治疗时间。
原告律师表示:原告邹宜均被强制住院前,独立生活,被告亲属需要以家庭活动为由才能约见邹宜均,因此,根本不存在威胁他人生命伤害自己生命安全的事实,不存在需要紧急住院和紧急治疗的背景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