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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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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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6 15:56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和公共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2、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经主管部门鉴定批准,方可使用;
3、爆破施工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
4、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组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各生产队长负责各种爆破工作;
5、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6、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新的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
7、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要根据地质结构,在确保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设计爆破方案,确定爆破参数,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顺序及方向),并负责指导实施,负责爆破质量。
8、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9、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环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装炮前检查周围环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装炮时必须佩带安全帽,并清退无关人员离开现场。
11、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装220V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12、爆破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的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和车辆等全部避入安全区内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隐蔽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道路必须畅通;
13、所有爆破器材的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不应穿戴产生静电的衣物;
14、人工装药应用木质或竹制的炮棍。用装药器装药时,装药器必须符合要求;
15、起爆网络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联接。敷设起爆网络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
16、爆破后,爆破负责人带领爆破员亲自对爆破作业区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发现哑炮及时清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处理的,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确认作业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发方可解除警戒,施工人员及机具方可进入现场。
17、爆破结束后,必须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18、每次爆破后,都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爆破记录;
19、进行爆破作业时,由爆破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调动有关人员,对违反本制度和公司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有权进行处罚。
20、爆破负责人遇到特殊、重大情况时要逐级上报,尤其涉及安全、危及公司利益的问题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21、爆破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爆破理论知识、相互交流学习、总结经验,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22、每年度或一个较大的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
23、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6 17:14
爆破作业安全要求及规定
1. 爆破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2. 爆破器材的保管和领用必须执行有关管理规程。
3.人工向施工作业点运送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3.1.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携带,并装在专用箱(袋)内,严禁装在衣袋内。运送人员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5m。
3.2. 炸药和雷管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3.3. 不得用自行车或摩托车运送雷管和炸药。
4. 人工打孔时,打捶人不得戴手套,并应站在扶钎人的侧面。
5. 用凿岩机或风钻打孔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和风镜。
6. 一次引爆的炮孔,必须全部打好后方可装药。
7. 向炮孔内装炸药和雷管,应轻填轻送,不得用力挤压药包;严禁使用金属工具向炮孔内捣送炸药。
8.炮孔装药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8.1. 孔深在0.4~0.6m时为0.3m;
8.2. 孔深在0.6~2.0m时为孔深的1/2以上;
8.3. 孔深在2.0m以上时,不得少于1.0m。
9.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
10. 切割导爆索、导火索应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严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导爆索。
11. 导火索应做速燃试验,其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撤到安全区,但不得小于1.2m。
12. 导火索与雷管连接应用胶布粘牢,严禁敲击或用牙咬,严禁触动雷汞部位。
13. 相邻基坑不得同时点火。在同一基坑内不得同时点燃四个以上导火索。
14. 在基坑内点火应遵守下列规定:
14.1. 坑深超过1.5m时,上下应使用梯子;
14.2. 严禁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
14.3. 坑上设安全监护人。
15.电雷管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5.1. 放炮器由专人保管,电源由专人控制,闸刀箱应上锁;
15.2. 放炮前严禁将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15.3. 引爆电雷管应使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长度不得小于安全距离;
15.4. 电雷管接线前,其脚线必须短接;
15.5. 在强电磁场所严禁使用电雷管。
16. 火雷管的装药与点火、电雷管的接线与引爆必须由同一人担任,严禁2人操作。
17.引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搬到安全区。除点火人和监护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区,并鸣笛警告,确认无人后方可点火。
18.浅孔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裸露药包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400m。在山坡上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增大50%。
19.无盲炮时,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min(分钟)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有盲炮或炮数不清时,对火雷管必须经20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对电雷管必须先将电源切断并短路、待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
20. 处理盲炮时,严禁从炮孔内捣取炸药和雷管。重新打孔时,新孔应与原孔平行;新孔距盲炮孔不得小于0.3m,距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
21. 爆破点距民房、电力线等设施小于安全距离时,应采取放小炮、放闷炮或在炮眼上加覆盖物等安全措施。
22.爆扩桩基础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22.1. 装药前先检查药包或药条,不得有破裂或密封不良现象;
22.2. 使用电雷管引爆;
22.3. 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小于15m;
22.4. 放炮前应事先与屋内人员联系,敞开玻璃门窗、挂好窗钩;
22.5. 与人身的安全距离:垂直孔和斜孔的顺抛掷方向不小于40m,斜孔的反抛掷方向不小于20m。
23. 爆破器材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销毁爆破器材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按GB6722《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4.任一孔内爆破前同一塔基其它桩孔内施工的人员应提前撤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