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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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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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9 15:54
商法原则是:
(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从两个方面体现,一个是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一个是诚实信用。
(3)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 交易简便,2 短期时效,3 定型化交易规则。
(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商法中确立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的依据
现代商事活动,随着交易标的额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风险日益加大。
为了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维护交易安全便构成了商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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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中确立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的依据
现代商事活动,随着交易标的额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风险日益加大。
为了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维护交易安全便构成了商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具体规则与抽象的商法价值的交汇点,是现代商法性质的集中体现。对于商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商学界的学者们众说纷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商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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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9 15:55
商法基本原则如下:
(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强化商事组织原则要求提高企业素质和完善企业结构。我*工企业在改革中存在着很多障碍。于是针对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应遵循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从两个方面体现,一个是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一个是诚实信用。
(3)促进交易迅捷原则。主要体现交易简便,短期时效,定型化交易规则三个方面。
(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在商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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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一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
一、强化企业组织。
1、提高企业素质。主要依靠两套法律机制,一是企业融资和确保企业财产基础的法律机制,二是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和实现资产优化组合的法律机制,如破产、重整、兼并制度。
2、完善企业结构。包括完善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和协调企业内部关系。
二、提高经济效益。
1、商法保护产权,主要体现在界定产权和维护其权威上,包括在产权受侵害时,给予及时,充分的救济。
2、信用的核心是信任。信任就意味着可以低成本地进行交易,从而提高经济效率。破产法对维护信用有积极的作用。
三、维护交易公平。
就是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信原则。例如,信息披露制度、一股一权原则、禁止内幕交易等,体现了平等原则。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等,体现了诚信原则。
四、保障交易安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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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9 15:55
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所谓商主体类型法定,指进行进行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也不得创定法定类型之外的组织形式。
2、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
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企业自治,市场自律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制度的体现 企业自治是经济自由在商事组织中的体现,具体表现为设立自由,我国采取严格主义兼采核准主义;自主经营,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自主管理,按照公司章程进行 市场自律主要包括*监管,自律型监管,*监管的自律,这也是我国采用的,自律的*监管。
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首先体现在平等交易,即交易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法律上的特权 其次表现为诚实信用,商主体从事商行为必须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交易。
4、确保交易安全原则
为加强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对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 商法各原则之间由于价值存在冲突,这就需要我们去协调他们之间的冲突,因此在商法上交易效率优先交易安全,即法无明文规定时,交易效率是处理交易纠纷的首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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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具体规则与抽象的商法价值的交汇点,是现代商法性质的集中体现。对于商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商学界的学者们众说纷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
目前在我国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二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有李玉泉、何绍军;二是“三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是黎燕;三是“四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是覃有士;四是“五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是董安生。
虽然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层面不同,但是学说都体现了商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综合反映了商法的宗旨和任务。尤其是他们在“维护交易安全”这一基本原则上达成了高度的一致,说明了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在商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商法中确立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的依据。现代商事活动,随着交易标的额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风险日益加大。
为了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维护交易安全便构成了商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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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9 15:56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能没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即商法典,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法。我国虽没有制定商法典,但绝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取向的确立,我国立法机关相继颁发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和《证券法》等单行商事法律。这些单行商事法律的出台,为我国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据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因此,商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商法之所以能够以部门法的形式独立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从功能来看,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克服商法局限性的重要工具,在商法体系中起凝聚和统帅作用,在商事立法中起依据和准则作用,在商事司法中起指导和制约作用。但目前法学界就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还未达成共识,为了繁荣我国的商事法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事立法体系,本文在适当评析和借鉴法学界关于商法基本原则有关学说的基础上,紧密联系我国商事立法的实践和商事活动的发展需要,试图说明和论证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一)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几种学说�
关于商法的基本原则,法学界目前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二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是特别私法,体现其特色的基本原则有两个:(1)保障交易简捷原则;(2)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2.三原则说。该学说认为,西方国家商法采取的基本原则有三个:(1)尊重私有权与服从国家权力原则;(2)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原则;(3)生产商品化与契约自由原则。�
3.四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演进的。近代商法以契约自由、方式自由和诚实信用为原则。现代商法则有四大基本原则:(1)强化企业组织原则;(2)提高经济效益原则;(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4)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4.五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和规制商行为因素两种类型,具体来讲,商法有以下五个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3)保障交易迅捷原则;(4)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5)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二)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笔者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商法所确认的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商法的基本原则应是商事法律规范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必须集中体现商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综合反映商法的宗旨和任务,对各类商事关系都要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商法的本质所决定的,所以,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商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完全相同。但商法的基本原则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来自商事活动一体化的社会实践。因而,商法在国际上又有一定的通用性。确定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既应充分考虑我国商事实践的具体情况,又要尽量向国际商事立法惯例靠拢。�
从法理上讲,确定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应综合考虑以下8个因素:(1)商事立法的指导思想;(2)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3)商事活动运营的基本规律;(4)繁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5)准则的根本性;(6)效力贯彻的始终性;(7)内容的特有性;(8)对立法、司法活动的普遍指导意义。�
正是基本上述考虑,笔者认为,我国应将以下五个原则确定为商法的基本原则:(1)市场准入严格法定原则;(2)确认营利保护营利原则;(3)促使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维护交易公平原则;(5)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二、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市场准入严格法定原则。�
商事主*度的健全与否,不仅涉及到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商事活动的繁荣,而且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稳定,因此,商法应以大量的强行法规则对商事主体的市场准入加以严格的控制。市场准入严格法定原则应主要包括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事主任标准法定和商事主体程序法定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即商法要对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按照法定类型来设立商事主体,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未规定的商事主体。因此,投资者在创设或变更商事主体时,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自由选择自己所希望的商事主体,否则,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准入。我国商事立法对商事主体以不同的标准作了不同的划分,依所有制可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类型,依组织形式可分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按照大多数国家商事立法的惯例,商事主体通常可分为商自然人、商合伙和商法人等三种类型。从目前来看,我国商事立法对商事主体类型的规定,还存在着种类繁多、性质交叉、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应通过深化改革和完善立法予以解决。�
2.商事主体标准法定。即商法要对商事主体的实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在完全具备这些实质性条件时,才能成立相应的商事主体。如在我国要成立合伙企业就必须具备《合伙企业法》第8条所规定的5个条件,而要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就必须具备《公司法》第19条所规定的5个条件,要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具体《公司法》第73条所规定的6个条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的,就不能成立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即商法要对商事主体在设立时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欲成立商事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否则,就无法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仅要具备法定条件还必须履行设立登记程序,对涉及*、公共利益和关系国计民生等特定行业和项目,法律、行*规规定需要审批的,还要履行审批程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律在*授权的部门或省级*审查批准后,履行设立登记程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即取得了生产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便可依法进入市场,从事商事活动。�
(二)确认营利保护营利原则�
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讲究成本、重视核算、谋求投资回报、追求利润最大化,带有明显的 营利烙印。“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就是对商事主体趋利行为的真实写照。而作为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活动的商法则始终渗透着确认营利保护营业利的原则。商法关于商事登记、公司、证券、票据、保险、海商等规范均从不同方面反映了商法确认营利保护营利的价值取向和原则。所以,“商法与民法,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论其性质,两者颇不相同。盖商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就拿公司法来说吧,发起人之所以创设公司,旨在营利,公司之所以从事营业活动,是为了营利,股东之所以转让其所持有的股票,还是为了营利,非股东之所以购买股票,莫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确认营利保护营利是商法对商事交易价值规律的客观反映,没有商事主体对利润的孜孜追求,没有商法对营利行为的法律承认和切实保护,就不会有繁荣的市场经济,也就不会有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
需要强调的是,商法承认和保护的营利必须是通过合法交易、正当手段,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基础上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和利润。对于采用非法交易、不正当手段、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获得的收益和利润,商法不仅不予以承认和保护,还要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这就意味着,商法是承认和保护利己的法,但决不是承认和保护损人的法。�
(三)促使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商事交易,重在简便、贵在迅捷。对于商事主体来讲,简便迅捷的商事交易,就意味着交易周期的缩短、交易成本的降低、交易次数的增多和资金利润率的提高。为了适应商事交易这一客观要求,商法就应确定促使交易简便迅捷这一基本原则。商法贯彻促使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交易最为简便的方法就是确认当事人的商事契约自由与方式自由。因为,当事人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明智的决策,去谋求利润最大化。为此,商法对某些商事交易事项,如公司法中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法中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保险法中保险标的价值的约定、海商法中海上保险之委托等均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其宗旨即在于促使商事交易的简便迅捷。�
2.交易方式和交易客体的定型化。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将交易的方式预先规定为若干类型,使任何商事主体,无论何时交易,都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如对销售商货柜商品明码标价的规定,记名证券的背书转让与无记名证券的交付转让等。交易客体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对交易客体的商品化与证券化。交易的客体,若是有形物品,使之商品化,予以划一的规格或特定的商标,确保大量交易迅速成交。交易的客体,若是无形的权利,由于不便流通,商法使之证券化,如股票、公司债券、支票、汇票、本票、保险单、运输单、提单、仓单等证券,商法均规定了一定的内容和格式,使之定型化,便于使用和流通。�
3.短期时效主义。所谓短期时效主义就是将交易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而从速确定其行为效力的立法规定。商法为谋求交易的迅捷,颇多采短期时效主义之规定。如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我国《海商法》则从第257条至第267条对短期时效作了专章规定。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商事交易活动追求的是利润,因而体现的是利己主义,凡进行商事交易活动者大都凭着一己之力自由竞争,以达到其营利之目的。商法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反映价值规律的内在要求,必须贯彻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伦理道德在商法上的反映,是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体现。所谓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协调商事交易活动,确定商事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制原则。倡导公平谴责偏私是商法的精髓,尽管商法的规定千头万绪、复杂万端,但概括起来都是为了实现商事交易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公平需求。商法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平等互利原则。商法中的平等互利原则包括两个含义,一是各商事交易主体在法律地位上要平等,在权利和义务方面要对等,二是各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活动中都要有利可图。其中,平等和互利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平等是基础,互利则是平等的必然要求,不平等就不会有互利,只有互利才是真正的、实质上的平等。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的要求,各商事主体签订的商事合同,必须公平合理,而不允许附带不平等的条件和过分的要求,显属不公、损害他方利益的商事合同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我国《海商法》第126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降低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对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商事交易主体应依诚实和信用理念,互为交易,以维护交易公平。商法奉行诚实信用原则,在许多场合规定了当事人披露有关事实的义务和忠实履行商事合同的义务,禁止尔虞我诈、巧取豪夺、坑蒙拐骗等背信行为。如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五)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现代商事活动,随着交易标的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的风险日益突出。为了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保障交易安全便构成了商法的又一基本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现代商法采用了要式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以保障交易之安全。�
1.要式主义。所谓要式主义是指商法对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票据、保险合同、提单、仓单等重要的商事文书,大都规定了法定必载事项和相应的格式,以避免当事人在重大问题上的疏漏。例如,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以下10个法定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依法还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公示主义。所谓公示主义是指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公告周知,以便利害关系人有所了解,免受损害。我国商法为保障交易安全,采公示主义规定者颇多,例如,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至第186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我国《证券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3.外观主义。所谓外观主义是指商法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按照外观主义,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以意思表示为准,意思表示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假若允许当事人以外观表示与真意不符而撤消商事行为,则显然不利于交易关系之稳固,从而造成交易的不安全性。商法中的外观主义以票据法的规定最为典型。例如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依法定条件在 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14条第3款又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 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4.严格责任主义。所谓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商法对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商事公司之行为,多依赖于公司之负责人,其负责人之责任,若不予以严格的规定,势必妨害交易之安全。为此,我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97条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市场准入严格法定、确认营利保护营利、促使交易简便迅捷、维护交易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等五项原则,都是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商法只有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才能进一步适应商事活动的发展需要,维护商事交易的正常秩序,真正发挥商法在繁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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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9 15:56
商法原则主要有:(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2)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3)促进交易迅捷的原则;(4)交易公平的原则。
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这些原则是:
(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从两个方面体现,一个是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一个是诚实信用。
(3)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 交易简便,2 短期时效,3 定型化交易规则。
(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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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具体规则与抽象的商法价值的交汇点,是现代商法性质的集中体现。对于商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商学界的学者们众说纷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
目前在我国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二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有李玉泉、何绍军;二是“三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是黎燕;三是“四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是覃有士;四是“五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是董安生。
虽然他们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层面不同,但是他们的学说都体现了商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综合反映了商法的宗旨和任务。尤其是他们在“维护交易安全”这一基本原则上达成了高度的一致,说明了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在商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商法中确立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的依据。现代商事活动,随着交易标的额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风险日益加大。
为了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维护交易安全便构成了商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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