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5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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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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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3 14:57
道路安全法56条规定的是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包括:
1、没有牌照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机动车登记办理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3、保险标志的张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