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2:0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6 15:56
国有股权需按如下步骤进行转让方可有效: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九、变更手续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