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和保险金信托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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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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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5 14:11
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信托财产标的不同
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是保险金请求权。目前市面上普遍用于设立保险金信托的险种是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险,以不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设立信托,信托财产的价值及确定需要视险种不同而确定。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形式较为丰富,目前市场上主流的是货币资金、资管产品、保单等金融资产及相应权利。当前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选择家族信托进行家族财富的传承规划,其需求也逐渐多样化,委托财产具备多样性。
二、设立门槛的监管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在监管方面有明确的设立规模要求。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但在信托存续期间并不要求任意时点信托财产的价值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可能触发信托终止条款的关于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的*则应根据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内容为准。
保险金信托在监管方面没有对设立规模有特殊的规定*,但仍需符合一般信托的信托财产规模要求。目前行业实践中操作的保险金信托,其设立的信托规模门槛通常高于人民币100万元,以满足未来财富管理以及传承的需要。
三、信托当事人的设置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当事人的监管要求较为明确。一是在委托人方面,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个人或者家庭;二是在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方面,家族信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三是在受益人的设置要求方面,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这就明确了家族信托不可能成为自益信托。
保险金信托相关当事人的设置除了满足信托相关的法律及监管要求,还需要受到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的*。一是保险金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二是受托人在保险合同中的角色问题;三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四是在以终身寿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中,其被保险人无法成为该部分信托财产所对应的受益人;五是不同于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
四、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特点不同
保险金信托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阶段不同于其他信托产品,有三方面需要关注。一是信息披露;二是对于理赔资金进入信托专户的过程要求;三是理赔资金到账之后的信托财产管理要求。
家族信托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开始于信托成立、办理完相应资产转入信托项下的确认手续之后。但家族信托的自身特点,对相应的管理运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是客户对信托财产管理风险的要求;二是对家族信托利益分配的流动性要求;三是家族信托对于非货币财产的管理有专业性要求。
五、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业务交叉
实践当中,保险金信托业务与家族信托业务还存在交叉。一方面,对于信托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保险金信托,可以设置为家族信托,也可以将保单和其他财产共同置入家族信托。
另一方面,在家族信托成立之后,可以由家族信托受托人作为投保人进行投保,即保险金信托的3.0模式。